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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晔:中国民法典的法理定位

郭晔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1-09-15

郭晔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
中国民法典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标志性法治成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块文明基石,是人类法律制度文明史的又一伟大创造。如何从法理上为这部伟大法典定位,是一个关乎其科学意义、价值意义、实践意义和历史意义,关乎人们对其正确认知、高度认同和自觉践行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中国民法典的法理定位可由四个命题构成,即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典是经国民的良法重器“民法典是人民主体的权利宝典”。

关键词:民法典  法律百科  经济宪章  经国序民  权利本位  法理定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典一诞生,就吸引了法学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法学家们对这部法典进行了从整体到细节、从体例到方法、从总则到分则、从规范到概念、从制定到实施的全方位立体式的解读和释义,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典在不同领域的意义、对不同主体的影响、于不同方面的运用进行了多元化、实用性的分析和阐明。而随着对民法典的分析越来越精细、理解越来越深入、情感越来越浓厚,我们对一个基础性问题的追问就越来越迫切,即如何从法理上为民法典做出科学的定位?笔者提出,中国民法典的法理定位可由四个命题概括:即“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典是经国序民的良法重器”“民法典是人民主体的权利宝典”。

一、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把民法典定位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18世纪中后期,法国启蒙思想家狄德罗召集160多位著名哲学家、科学家、经济学家、艺术家、工程师等编纂了一部包罗万象的《百科全书》,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百科全书学派”。《百科全书》解决了知识的获取和知识的整理两个问题。“在这部书里,可以找到一切,从别针的制作方法直到铸造大炮和瞄准射击的方法,从无限小到无限大。”虽然法国民法典编纂与《百科全书》编纂是否有直接联系有待深入考察,但法国民法典将自然法原则法典化、把各种纷繁多元的法律渊源予以理性化体系化,确实具有百科全书色彩。如果《百科全书》是大千世界的知识百科,那么民法典就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百科。新中国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佟柔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曾说:“从世界文明发展史看,民法体系犹如一条源远流长的巨川,它的流域贯穿了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如果说商品社会是一个川流不息、变化无穷、充满了竞争和活力的大千世界,民法就是这个大千世界的百科全书。”这或许是“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一命题的中国式表达。

将民法典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理上主要包含以下四层意思:

一是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全面指南。社会生活丰富多彩,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生态生活、家庭生活、社交生活各方面,这些都被囊括在民法典之中。例如,物权编和合同编主要涉及物质层面的生产、交往和商事活动,人格权编关于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部分则与人们的精神生活有关,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多涉及“婚丧嫁娶”“扶老育幼”“家事矛盾”等家庭生活问题,总则编中“绿色原则”以及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等则对生态生活作了规制。同时,社会生活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展,从现实的社会生活到虚拟的网络社会生活,再到未来的智能社会生活,都离不开民法典的调整。例如,民法典将书面合同的适用范围拓展至电子合同,并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可视为要约,“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视为承诺,从而将社交生活延伸至网络空间。又如,人格权编明确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违法性,从而适应了AI换脸的科技生活背景。可以说,生活包含什么,民法典就规定什么,生活往哪里延伸,民法典就往哪里扩充。

二是民法典是个体生活的全程向导。个体从出生到死亡、从未成年到老年,无论男女,无关贫富,民法典守护人的一生。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到人体组织、人体器官乃至遗体,从生命安全、人格尊严到人格权、人身权,民法典关注个体生活的一切要素。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民法典扮演了民生工程坚实地基的角色。它通过对人基于出生而享有的权利能力的普遍赋予,使人真正成为人,实现自我、发现自我、确认自我,达致人的解放,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说:“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民法典为人们的社会实践设置了操作规程,告诉人们怎样实践、怎样在社会中度过一生,包括以什么身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参与社会生活,在社会生活中如何获得、运用、变更、转让财产,如何通过合同与他人建立关系,如何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如何承担责任等等。

三是民法典是美好生活的“马良神笔”。在法治范畴内,“生活”不是一个中性概念,而是一个价值概念,意味着美好生活。民法典勾勒了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图景,即有尊严的生活、自由的生活、自在的生活、安全的生活、清洁的生活、脱离贫困和无知的生活、有序而和谐的生活。民法典也为实现美好生活提供了充足条件。美好生活离不开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民法典以全面系统、缜密可行的权利规定,为人民的美好生活编织了权利之网。美好生活离不开法律和美德的引导,民法典既回应社会生活需要,又以其规范、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引领社会生活方向、塑造社会文明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多元化方式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惩恶扬善,成为美好社会生活的勾勒者、计划者、引领者。有学者将民法典中第183条的见义勇为条款称为“好人条款”,并视为法律对向善行为的内在激励机制,这是有道理的。不过,“好人条款”并不是要求或鼓励人人成为好人,而是通过对好人好事的正向评价提升每个人对社会生活的美好期待、唤起人们对法典的真诚信仰和尊法意识。

四是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百科”。民法典来源于社会生活,反映着社会生活,作用于社会生活,却不是社会生活的平铺直叙。正如有学者指出:“民法规范对于社会生活现实的反映,并不是照相一样的反映,而是必须利用归纳和抽象的方法,将生活现实关系‘制作’为法律概念,然后在这些概念的基础上形成法律规范、制度和体系。”“民法提炼和表达的是特定时空下民众社会生活的规则,它必须发掘民众的生活世界,包括意义、情感和价值等主观世界”,“法律公布后,民众的社会生活即成为‘法律生活’”。民法典对社会生活进行了科学抽象、理性加工和系统组合。进一步说,民法典不是百科全书式的知识体系,而是关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范体系;不是“没有围墙的大学”,而是社会共同体的“法治护栏”;不是“社会生活是什么”的描述性的现成答案,而是“社会生活应该是什么”的规范性的行动指令。它告诉我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物权编即是财产支配之道;“不信不立,不诚不行”,合同编即是交易往来之礼;“夫妇正,然后事物无不出于正”“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婚姻家庭编即是持家之理。从这些意义上看,民法典自带一套“算法”,它通过一种“程序理性”把社会生活调整为良性运转状态,而不会因为个人的“计算理性”陷入社会生活的“系统崩溃”。

只有理解了“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百科”,我们才能切实感受到编纂民法典的现代化意义。正像有学者所言:“法典化使得中国民法直接对标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状况,现代社会政治发生的一切可以直接传到立法层面,立法可以及时反馈和选择,民法规则可以及时跟上现代化的步伐”。现代社会生活不但是异彩纷呈、多元多样的,它也是在价值上一以贯之、内在统一的,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将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集成在一起,而且也是将多元的社会生活面向一体化、系统化、有序化,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对共同社会生活的价值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编纂不是一项技术活,而是生活的艺术,不是一个偶然的立法行为,而是一项必然的现代化工程。


二、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奇迹。在很大程度上,这归功于民商法所创造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以法治划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将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市场经济生产力优势结合起来,把秩序与活力统一起来,是确保市场高效有序、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民法典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从事经济活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铺平了法治轨道。从法理上看,民法典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总章程,是市场主体活动的总依据,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名副其实的“经济宪章”。具体而言:

第一,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那么,如何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法律化尤其是民法化?如何在民法中体现市场经济的原理、法则和机制?我国民法典在深刻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全面总结我国经济发展成功经验、科学比较各国经济领域立法的基础上,做出了合乎规律、符合国情、具有显著优势的制度设计。民法典第206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铺就了制度基石。同时,该条还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些规定确立了民法典构建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总立场。第二,民法典为产权平等确立了基本原则。市场经济的逻辑前提是产权明晰,根本特征是主体平等,民法典因此规定了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体及其产权和经营权的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些规定表明,民法典坚持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国家、集体和私人都是“市场主体”的二阶概念,它们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产权的平等保护契合了“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经济社会铁律,破除了现实中民营企业遇到的歧视和障碍,让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了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铁饭碗”“旱涝保丰收”的经济幻梦,激励国有企业增强创新活力、市场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而不是依靠“共和国长子”的优越条件而获得垄断利润。第三,民法典为要素市场化配置创造了制度条件。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解决经济结构性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途径。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高标准市场体系,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具体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畅通要素流动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即“市场决定,有序流动”原则。民法典积极回应我国经济改革要求,从法律上为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提供了规则和程序。“不仅将更加重要和更加广泛的资源纳入民法之下,还要确保真正用市场化的法律方式去配置”。以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为例,我国民法典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细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将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格局,为农村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准备了法律条件,同时使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又以最具活力的生产要素创新技术为例,我国民法典秉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理念,在合同编中设专章规定“技术合同”,为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和服务设置了法律操作规程,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847条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的规定、第849条关于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的规定,目的在于通过技术确权激发技术供给活力。再以新兴智能型生产要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为例,总则编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侵权编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人格权编对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和信息处理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则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强化数据管理提供了民商事制度接口。第四,民法典为契约自由(合同自由)夯实了规范基础。按照梅因的说法,现代社会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契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人们在商品经济关系中摆脱了人对人的依赖的等级关系,成为自由的个体和平等的权利主体,要占有他人物品满足自身需要就必须通过交换。当交换越来越频繁,超越自然性社会联系而进一步打破地域界限,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时,就需要契约作为交换和信用媒介,契约自由的观念和制度开始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和基本制度。“契约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作为交换媒介的契约是当事人自主而合意的行为,因而必然是、也必须是既平等又自由的。正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言:“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包括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四个方面的内容。我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契约自由的原则表达。第469条、第47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合同形式和订立合同方式,第509条规定当事人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以及合同编多次出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但书条款,都是契约自由的具体呈现。当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契约自由不是绝对自由,它要受到各种必要的限制,如不得显失公平、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环境、破坏资源等,这些限制可称为“契约良善”原则。民法典在第5条自愿原则之后,第6-9条分别规定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正表明了契约自由与契约良善的统一。而第497条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第500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506条对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第509条关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规定等,则更细化了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第五,民法典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空气,对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具不可小觑的影响,好的营商环境本身就是生产力和竞争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法典从营造最佳营商环境出发,采取民商合一的体例,设计了一套促进便利交易、保障安全交易的合同制度。在总共1260个法律条文中,合同编就占了526条,可谓“大户人家”。合同编规定了诸多便利商事交易的规则,包括确认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等值的法律效力、扩大格式合同的适用范围、对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适用通则和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等,这些规定既能满足越来越快的商业节奏,又能为未来商业发展留下制度空间。除了合同编规定外,总则编还规定了营利法人应当履行的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等义务,避免市场主体陷入唯利是图的怪癖,促进了理性营商环境的形成。人格权编规定了企业可能享有的诸如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特殊人格权,也从维护企业声望尤其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壮大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物权编补充动产担保制度,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三、民法典是经国序民的良法重器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民法典不仅关乎“序民”,也关乎“经国”,是经国序民的宝典;不仅关乎“制度”,也关乎“治理”,是治国理政的重器。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只有从国家治理的战略方位看待民法典,才能更全面地把握民法典的制度功能和治理意义,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民法典的良法性质和善治灵魂。正如维亚克尔所说:“法典化不在于汇集、汇编、提高或改进现存的科学性法律,而是借助于新的系统性和创造性法律建构一种更好的社会制度。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更加科学有效地支撑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其内在机理如下:
第一,民法典蕴涵了国家治理的根本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可见,国家治理的根本目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国家治理能力的最大优势,均在于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过上越来越美好的生活。我国民法典正是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为其价值目标,力图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由此可见,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价值的承载者,是人民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的守护者、发展者。
第二,民法典体现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的论断,从而终结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二元论”与“一元论”的理论争议,将社会治理视为国家治理的下位概念,也把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格局定义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综合和统一。从哲学上说,市民社会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政治国家属于上层建筑,后者的法理正当性取决于前者。如果我们把两者的关系置于治理概念中,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只是治理的不同领域,却不是治理的二元概念,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国家政治秩序只有在市民社会良性治理的基础上才可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前提。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协同一致、相辅相成的,社会治理赢得的是私领域的自主空间,国家治理赢得的是公共领域的交互空间。民法典是沟通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纽带,既是私领域人民自治的良法,又是公共领域国家善治的重典。它划分了公域与私域的边界、政府公权力和社会私权利的范围、政府与市场各自的领地,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还给社会、依托人民,使其专注于宏观治理、公共事业和社会服务。作为社会自治性法律,民法典设定了意思自治、私域自主、民事自决、责任自负等基本原则,显示出“自由乃权利之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法理;规定了“国家机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法治原则,设置了不合理干预的权力禁区,诠释了“权力不可任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法法理。此外,民法典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也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规范和司法机关的裁判规范,提供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法律准绳,顺应了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的制度需要。
第三,民法典蕴含着治国理政的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哲学基础。经国序民的治理实践处处时时都面对着各种各样的辩证关系,如政治与法治、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法治、法治与德治、自由与正义、秩序与活力的关系等。民法典以其特有的制度优势参与这些重大关系的调整。例如,它以规则形式确认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等级制度、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改革成果,并巩固和发展着这些重要改革。又如,它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政基本经验,充分体现法治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把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融入法典之中,展示出法治与德治的完美结合、守法和尚善的共同指引、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的法理融合。民法典第86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65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这些具有道德意义的规定鼓励美德善行、引领社会风尚、凸显人性关怀,是德法共治思维在民法典中的微观再现。另外,民法典编纂坚持“变”与“不变”的辩证法,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结合,既不另起炉灶、推倒重来,也不因循守旧、僵化教条,而是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在微观规则、中观制度、宏观体系三个方面都有创新发展。例如,单独设置人格权编就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伟大创举。
第四,民法典提供了有关国家治理的直接规范。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不限于传统“私法规范”,而是包括了许多具有“公法”和“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为各级行政机关规定了大量法定职责。例如,监督营利法人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承担社会责任(第86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257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277条);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第1254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第3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1105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费用(第1235条);等等。即使是那些“私法规范”,其作用的对象和范围也不限于纯粹的私人事务和私域范围。例如,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显然为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设定了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国家义务和责任。而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也正验证了这样的合理推定。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行政法交叉”规则和制度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治理活动提供了执法依据和程序规范。
第五,民法典释放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制度空间。“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新时代的创新概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诠释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科学内涵。人人有责、人人尽责表明社会治理共同体首先是实践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价值共同体,人人享有则表明这一共同体还是利益共同体、权利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人人有责是本质、人人尽责是前提、人人享有是结果。一方面,民法典界定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最基本的单元“人”。除了自然人外,还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以及其他多种非法人组织。这些民事主体均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并可凝聚为多种多样的市场共同体、行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兴趣共同体,成为多元共治的力量来源。而在民法典有关条文中多次出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往往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协调作用,可以说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轴承”。另一方面,民法典为各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规划了线路、强化了责任、提供了保障。例如,民法典新创建的非营利法人制度为人们公民个人成立和参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组织,投身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参与社会治理确立了法律依据,也为促进国家和社会在公益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如,第277、278条关于业主设立自治管理组织、共同决定事项和表决的规定,有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再如,侵权责任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教育机构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履行义务的规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自然人或组织的责任意识,使“人人有责、人人负责”在法律上得到落实。民法典不仅为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提供了规则,而且通过公平分配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给合作过程赋予了诸如平等相待、尊重权利、信守契约、诚信无欺、公序良俗等精神元素,从而推动合作产生最优效果。


四、民法典是人民主体的权利宝典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集中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随着科技进步和时代变迁,人们对多姿多彩的美好生活需要更集中体现为权利需要。权利成为新时代解决利益问题的关键,而人民的美好生活则成为权利的新时代内涵。所以,民法典姓“民”,为了人民是它的底色、造福人民是它的使命、守护人权是它的本分。编纂民法典的目的落脚于“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确认和保障人民在新时代的权利诉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落实为“以权利为本位”的立法理念,从法律上为人民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是我国民法典的法理基础。具体来说:
其一,从理念上看,“权利保护”为民法典之“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表明民法典对每个人的权利关怀都是无微不至的。我国民法典第1条第一句就开宗明义宣告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为整部民法典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人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等的总基调、总目标。
其二,从比例上看,“权利条款”居民法典之“重”。据统计,我国民法典总计1260条,“权利”(“权益”“有权”“某某权”)概念出现1584处。正如孙宪忠教授所言:“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到最后一条,都是围绕着承认和保护民事权利、指引主体如何行使权利展开的。”权利条款不仅在数量上甚为可观,而且在种类上也包罗万象,几乎涵盖了民事主体生存生活和全面发展所必须享有、特定条件下能够享有、现在和未来可能享有的所有民事权利。就我国民法典而言,权利保护陪伴民事主体从产床到坟墓的一生,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皆为民法典所关心;贯穿个人全面发展的各个环节,从人权范畴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权,到经济社会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到新兴科技领域的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再到婚姻家庭领域的自由权、自主权等权利,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夯实了权利根基;不放弃任何一个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男女平等、财产权平等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规定,以及在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中增加了“助残”情形的规定,表明了民法典对每一个主体既一视同仁而又帮扶弱者的“慈母”情理。
其三,从体系上看,“权利法理”是民法典体系之“基”。民事权利体系与民法典规范体系一一对应、形影不离。民法典设总则和分则,各分则作为分编其下又设各章,各章中又包含具体的规定,从抽象到具体地构筑起潘德克顿式的法典体系。而同时,总则第一章、第五章规定了一般权利,分则规定了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和家庭生活领域的权利、继承权以及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并界定了各种权利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民法典按照一般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具体权利的逻辑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这样,民法典规范体系就不仅是形式上的,而具有了实质价值,规范体系和权利体系合二为一,说到底也就是体系与法理相互交融。此外,权利法理还体现为“人权优先于物权”的制度设计,如民法典总则关于一般权利的规定中,人身权、人格权等人权规定位于前列,而且民法典对人格权采取正面确权的方式,这比人格利益消极保护模式更具有引导性,更能够使宪法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保护的宣言落地生根,更符合人格权发展的最新趋势。
其四,从内容上看,新时代“权利需求”扩民法典之“容”。民法典不仅体现了改革开放40年来权利发展的成就,而且凸显了新时代人民对新兴权利的迫切诉求。例如,民法典对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权利侵害问题进行了规制,包括合同编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行为的规制、人格权编对性骚扰和非法拘禁行为的规制、侵权责任编完善了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权利需求和侵权担忧进行了回应,包括物权编新增居住权制度、合同编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规则、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和声音保护的规则、继承编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遗嘱形式;对21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可能造成的权利风险进行了关照,包括总则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确立绿色原则,合同编规定履行合同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等。这些新规定,为新时代人民权利保护扩展了新空间,事实上也反映出我国民法与时俱进的法理变迁。以居住权为例,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从法理上把权利客体的“使用价值”放在了第一位,消解了人们对权利尤其是所有权的痴迷,从而阐明了“住有所居”的法理要义。更浅白而言,居住权的正当性在于“房子是用来住的”。
其五,从实施上,权利保护贯穿民法典运行全过程、各环节。人民的权利不是单靠立法而一劳永逸地实现的,而是要在民法典的实施中把“字面上的权利”切实转化为“生活中的权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可见,我国民法典既是名副其实的“为民”法典,也是切切实实的“护民”法典。
结语
笔者以四个理论命题为经纬,对我国民法典进行了法理定位,全景式地展示了中国民法典的制度属性、社会功能、科学逻辑,深层次地揭示了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信念、核心要义和价值共识。这四个命题表明,我国民法典呼应了生活所需、回答了改革之问、传递着治理之道、守护着权利之本,是一部重民生、兴民利、保民安和促民权的新时代法典。这四个维度不是彼此分裂的,而是在逻辑上环环相扣,不是飘移不定的,而是在理念上一以贯之的,“社会生活”意在人民美好生活,“市场经济”意在人民共同富裕,“经国序民”意在人民安居乐业,“人民主体”意在不忘人民初心。它们是民法典在社会意义、经济意义、制度意义和人权意义上的法理概论,最终归结为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法理总论,并内在统一于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新时代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人民美好生活”成为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纲领,化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核,也成就了民法典庞大规范体系的主题。民法典的四个法理定位正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逻辑展开。我们有理由相信,诞生于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必将迎着这个时代的文明春风、传承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显出中国特色的制度优势,引领中国人民健步跨入美好生活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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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6期(总第78期)。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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